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yōu)化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huán)境,更大程度地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完善本市建設工程企業(yè)的信用修復標準和程序,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府辦規(guī)〔2021〕1號)(以下簡稱《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和《上海市加快經(jīng)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滬府規(guī)〔2022〕5號)等政策文件的規(guī)定,對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有關事宜規(guī)定如下:

  一、管理職責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修復的綜合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作出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

  區(q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qū)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作出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修復工作。

  二、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原則

  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修復按照“誰產(chǎn)生、誰負責,誰處罰、誰修復”的原則,由原行政處罰(或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意見反饋等工作。

  三、失信行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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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1.因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但處以罰款的除外;

  2.因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取消1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的;

  3.因提供虛假執(zhí)業(yè)注冊人員及職稱人員等信息,或盜用冒用個人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申請行政許可,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

  4.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的;

  5.根據(jù)《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規(guī)定的五年查詢期限內不可修復的其他失信信息。

  (二)較嚴重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嚴重失信行為:

  1.因一般安全事故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但處以罰款的除外;;

  2.因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3.違反安全、工程質量相關規(guī)定,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聽證以上行政處罰的。

 ?。ㄈ┹p微失信行為

  除特定嚴重和較嚴重失信行為以外,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其它失信行為。

  四、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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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信用信息,在五年查詢期內不可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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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不可信用修復情形外,可修復信用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輕微失信行為的,信息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期間未產(chǎn)生新的同一情形的失信信息;

  2.因發(fā)生一般安全事故,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或者十二個月,方可申請信用信息修復。其中,發(fā)生1人死亡事故的,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發(fā)生2人死亡事故的,信息公示期滿十二個月;

  3.屬于較嚴重的其他失信行為的,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且期間未產(chǎn)生新的同一情形的失信信息。

  申請人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應當已按照國家或本市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交信用報告,并作出信用承諾。

  發(fā)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公示期六個月或十二個月內,申請人再次發(fā)生一般安全生產(chǎn)事故的,公示期按原公示期加倍計算;在首次公示期內,再次發(fā)生兩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第一起被暫扣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的失信信息在五年查詢期內不予修復。

  五、申請辦理流程

  申請人可通過“一網(wǎng)通辦”平臺、“信用中國(上海)”網(wǎng)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按照《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提交修復申請。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原行政處罰(原行政許可)作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原行政處罰(原行政許可)作出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饋信用修復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出具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撤下本單位門戶網(wǎng)站等公示的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部門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于已開展信用評價的行業(yè),完成信用修復不改變相關信息的信用評價結果。

  六、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5日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原《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標準>的通知》(滬建建管〔2021〕273號)予以廢止。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