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版權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5年8月15日

  《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guī)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提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指導本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及時處理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糾紛。

  第三條  知識產權部門和版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提供指導,組織和支持開展面向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業(yè)務培訓,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疑難、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予以指導。

  第四條  電子商務相關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的業(yè)務培訓,監(jiān)督和引導本行業(yè)經營者依法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發(fā)揮維權援助職能,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提供法律咨詢、評估、鑒定等服務。

  第六條  知識產權部門推動實施《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規(guī)范知識產權管理,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身份認證、信息發(fā)布、糾紛處理等管理機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或修改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以及對違反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平臺用戶準入管理制度,在用戶準入協(xié)議中明確并告知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服務,禁止發(fā)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對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專營店”“專賣店”等字樣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并審核相關權利證明;對銷售出版物的平臺內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提供并定期核驗相關資質證明或許可材料。

  第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jiān)控制度。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系統(tǒng)、侵權商品和服務識別系統(tǒng),定期梳理評估平臺內商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風險。

  對于標注“高仿”“假貨”“盜版”等字樣的涉嫌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進行過濾和攔截。

  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第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R產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ǘ┲R產權權利證明;

 ?。ㄈ┥嫦忧謾嗌唐坊蛘叻招畔?

 ?。ㄋ模┥嫦訕嫵汕謾嗟某醪阶C據;

  (五)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其中,通知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材料。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

  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

  合理的必要措施可以結合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等因素考量確定。

  第十二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上述材料轉送知識產權權利人。聲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

 ?。ǘ┮蠼K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ㄈ┎粯嫵汕謾嗟某醪阶C據,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授權證明、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出具的知識產權侵權比對判定咨詢意見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知識產權侵權不成立的證據材料;

  (四)聲明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聲明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等材料。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依法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zhí)行措施。但是有關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數量限制或者其他障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記錄和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配合有關執(zhí)法部門,依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商品、服務的數據信息。發(fā)現(xiàn)重大侵權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執(zhí)法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意見中涉及的電子商務相關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一致。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