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jié)過后,許多許昌市民發(fā)現(xiàn),在七一路兩側的人行道上劃出了許多停車位,可當他們正要把車停在停車位上時,馬上就有人出來阻止,因為車位是他們從市交警隊那里“買”的。
“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載,要打此路過,留下買路財?!庇纱私俚栏璞日赵S昌交警隊賣公共車位的行為頗覺有幾分神似。
首先,七一路兩側的人行道是城市公共設施,屬于全民所有并非交警隊一家產(chǎn)權,這與過路客商經(jīng)過的山賊把守的道路具有同樣的公共性質。當然,與劫道山賊相比,交警隊至少在馬路牙子上劃了個道道才成了“此山是我開”!
其次,變賣公共設施向市民收費缺乏合法性,這與劫道蟊賊把住路口向過路客商要錢可以說是異曲同工。不同的是交警隊先賣公用設施給個人,再由個人去收費,劫道的則是直接索要錢財。通過轉嫁措施,交警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留下買路財”!
最后,交警隊利用公權力變賣公共設施后,市民只有兩種選擇:交費或離開;劫道蟊賊霸占路口后,過路客商也只有兩種選擇:繞道或者交買路財。難道沒有第三種選擇,比如說反抗?理論上是有,但由于代價太高,相信除了"俠客"沒有人會采取這種行動。
雖然兩者行為相似,但因為時代不同,角色不同,所以發(fā)生在今天的變相劫道行為就顯得尤為可悲和可恥!
早在1944年,毛澤東同志為紀念張思德同志曾撰文《為人民服務》,告誡全黨同志:“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還重;替法西斯賣力,替剝削人民和壓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鴻毛還輕。”解放后,“為人民服務”標語被貼在每一級政府的墻上,被寫在了每一個人民警察的心里。令人郁悶得是,難道許昌交警不是人民警察,難道許昌交警隊賣公共車位的行為是“為人民服務”?
去年中國共產(chǎn)黨十七屆全國代表大會,胡錦濤在報告中明確指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健全政府職責體系,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行電子政務,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交警隊是不是政府的組成部分?交警隊應不應該按照十七大報告的要求改進自身工作?將本來屬于全市人民所有的公用設施私自變賣,是在提供服務還是在公然搶劫?難道許昌市交警隊就是這樣來完善公務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的?
按照許昌市交警支隊某大隊長的介紹:“停車位是交警隊2007年4月從許昌市城管局接管的,原來沒有車位,有些商戶自己的車或客戶的車停在店門口,每月被抓拍十來次,一次罰款200元,一年一般就是托關系說說也要好幾千塊錢,所以我們就問他們要不要車位,如果要,就來辦個手續(xù),我們就可以去劃車位,今后就可以不罰款了。”多么巧言令色的解釋啊!按照這位大隊長的說法,停車的市民應該對交警隊感恩戴德才對!交車位費畢竟比交罰款劃算多了!要不"一年一般就是托關系說說也要好幾千塊錢"呢!
關鍵是交警隊抓拍罰款的依據(jù)是什么?為什么托關系說說就可以少交?交警隊從城管局接手后劃出車位就可以不再罰款,為何當初不在接管前就劃車位?為什么以前沒車位時在此停車屬于違法,現(xiàn)在交警隊劃出車位來了同樣在此停車就成了不違法?難道交警隊劃的一道線就是執(zhí)法的尺度?如果這些問題解釋不清,那么,接管前罰款是不是權力濫用;接管后劃車位“賣”給私人收費是不是權錢交易就更加解釋不清!
當記者問收費的標準時,大隊長說:“這也沒個什么標準,按說是不應該收的,但是許昌的財政太緊張,收費視門店的情況而定,能收多少就收多少?!笨磥?這位大隊長也知道是不應該收的,那為什么還收呢,因為許昌的財政太緊張。這就是身為交警隊大隊長的解釋!我就郁悶:難道許昌市政府的貧窮就是下屬單位濫用公權謀取私利的理由?許昌市的政府財政難道是決定其人民政府性質的決定要素?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前提難道是先要富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