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發(fā)展曾創(chuàng)造了“東亞奇跡”,但在此過程中,也產生了嚴重的腐敗問題,有幾位前總統(tǒng)或因腐敗下獄,或因涉腐自殺,或因幕僚與親屬的腐敗飽受詬病,腐敗已經成為拖累韓國從新興市場國家向發(fā)達國家轉型的毒瘤。近年來,韓國政府把根除腐敗作為振興國家經濟、恢復社會信任的基石,采取了一系列預防腐敗措施,關口前移、抓早抓小,為從根源上清除腐敗毒瘤積累了寶貴經驗,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
全面進行預防腐敗立法。韓國政府把法治反腐作為重中之重,先后制定、修訂了多部預防腐敗的法律,形成了以《腐敗防止法》為主體,包括《公職人員倫理法》《公益舉報人保護法》《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公務員行動綱領》《防止不正當請托和利害沖突法》《金英蘭法》等在內的預防腐敗法律體系。其中,《腐敗防止法》制定于2001年,此后進行了多次修訂,該法對腐敗的定義、舉報和懲罰腐敗行為、設立國民監(jiān)查請愿制度、擴大財產登記和公開對象的范圍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豆毴藛T倫理法》制定于1981年,1993年進行了修訂,該法確立了公職人員的倫理觀,并在制度上保障了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的實效性。《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制定于1996年,是亞洲第一部信息公開法,其適用范圍非常廣泛,不僅適用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還適用于政府持股超過50%的企業(yè)、機構,以及所有學校等?!豆珓諉T行動綱領》頒布于2011年,是韓國政府首次以總統(tǒng)令的方式公布實施的法律,該法規(guī)定,公務員接受職務相關人員給予的各種便利時,涉及金額不得超過3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79元)等?!豆媾e報人保護法》頒布于2011年,明文規(guī)定對舉報人實施就業(yè)保障、個人信息保護和人身安全保護等措施。《金英蘭法》頒布于2015年,以提案者、韓國首名女性大法官金英蘭命名,被譽為“最嚴厲”反腐敗法,該法規(guī)定,公務人員只要收取1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5600元)以上的財物,無論與負責的職務有關與否都要受到刑事處罰;并將公務人員界定為公務員、媒體記者和編輯、私立學校的理事會成員和教師。
組建專門預防腐敗機構和高層協調機制。韓國政府于2002年成立了直屬總統(tǒng)領導的“腐敗防治委員會”,承擔受理腐敗舉報、設計預防腐敗制度、制訂反腐措施并評價反腐效果、開展反腐教育、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綜合職能。2005年“腐敗防治委員會”更名為“國家清廉委員會”。2008年,該機構與國民信訪委員會、行政審判委員會合并,更名為“國民權益委員會”,作為直屬國務總理領導的首腦辦事機構之一。該委員會共有15名委員,所有委員的地位和獨立工作的權力受法律保護。由于“國民權益委員會”沒有調查、搜查等權力,接到投訴或腐敗報告后,會交給有調查職能的檢察廳、監(jiān)查院、警察廳等調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調查。檢察廳附屬于行政系統(tǒng),擁有起訴權和搜查權,是很有權威的反腐敗機構。監(jiān)查院屬于直屬總統(tǒng)領導的首腦辦事機構之一,由包括院長在內的若干名委員組成,具有財政監(jiān)查和職務監(jiān)查職責,一方面,依法對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及國家銀行等單位的會計業(yè)務進行檢查,對國家公共財政投入、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查;另一方面,依法對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人員進行監(jiān)查。在組建專門機構的基礎上,韓國政府還建立了反腐高層協調機制。早在1999年,就成立了總統(tǒng)反腐政策咨詢機構“反腐特別委員會”。2005年,成立了由總統(tǒng)親自主持,中央政府與反腐相關的主要部門負責人、腐敗易發(fā)大型企業(yè)參加的“反腐敗相關部門協調會”,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分析和討論存在的問題,部署下一步的預防腐敗工作任務。
確定重點預防部位和領域。韓國重視對易發(fā)生腐敗活動的重點部門、重點行業(yè)和重點環(huán)節(jié)的預防。2016年1月12日,韓國國務總理黃教安宣布,將從2016年開始在公共系統(tǒng)開展四大預防腐敗計劃,通過在政府組織內部加強監(jiān)管措施,從根本上預防貪污腐敗行為的發(fā)生。四大預防腐敗計劃分別是對大型國策項目采取“實時腐敗監(jiān)控”、對大規(guī)模資產運營機構進行“預防性風險管控”、為防止濫用國庫補助金實施“長期信息共享”以及為強化內部管制措施引入“清潔體制”。韓國國務調整室大型國策項目管理組將先對總規(guī)模達25萬億韓元的大型國策項目開展“實時腐敗監(jiān)控”程序,其中包括災難安全通信網絡項目、平昌冬奧會籌備建設、科學紐帶建設項目、首都圈廣域高速鐵路等大型社會間接資本項目。同時,韓國政府還重視對高級官員、特殊政府部門中退職的官員、易產生腐敗行為的官員以及曾對政府官員行賄的人員進行重點監(jiān)控。對官員個人預防的重點主要是對其公務、個人經濟生活進行全面的控制,最主要的是實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韓國從1981年起開始實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1993年,開始實行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由公務員倫理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和公布。該制度要求公職人員要申報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財產狀況,包括數量、來源、變動等內容,并要做出合理的解釋和證明。如逾期不配合,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另外,為了遏制不正當公務消費行為,韓國公共機關預算支出普遍使用銀行卡結算,預算用銀行卡只能在指定地方使用,一般的商店、飯館、娛樂場所禁止使用。
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韓國政府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工作,認為公開、透明是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運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隨著電子和數字技術的發(fā)展,實施電子政府戰(zhàn)略,政府各部門都建有較為完善的網站,主動在官網公開本機構保有和管理的重要政策、重要事項、預算執(zhí)行等內容,相關業(yè)務的申請、批復等都可通過網絡在線處理。為了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jiān)督,建立了“國民申聞鼓”系統(tǒng)(e-People),國民登錄此系統(tǒng),可以對韓國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建議,比如,對法令、制度、程序等有關行政業(yè)務提出質疑,要求通過商談予以說明或解釋;對政府的現行政策、行政制度及運營提出相關的改善建議等。該系統(tǒng)為方便居住在國外的海外同胞和居住在韓國的外國人參與,還開設有多國語信訪申請窗口。同時,韓國政府高度重視對舉報人的獎勵和保護。根據《腐敗防止法》,向“反腐敗委員會”舉報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舉報者能獲得追繳國庫的受賄追繳金或費用節(jié)減額的2%至10%的獎金,獎金最高限額為20億韓元。為了預防腐敗,韓國政府還十分重視對民眾進行教育。目前,韓國政府已經將預防腐敗等內容引入中小學的教學中。
建立預防腐敗指標體系。經過多年的努力,韓國形成了一套符合國情的預防腐敗指標體系。影響廣泛的有兩個制度:一是公共機關“清廉度指數”評價制度。韓國從2003年起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全面實行“清廉度指數”評價制度,由國家清廉委員會和后來更名的國民權益委員會,每年對全國所有政府和公共機關進行清廉等級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其依據是各機關的廉政紀錄、資金賬戶往來、不法收入證據、民間舉報等。在每年公布的清廉度指數測定排名中,排在后面的權力部門將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從而不得不更加自律,主動加大防治腐敗的力度,以提升自身形象。韓國政府還在研究制定對個人清廉度指數進行測定的具體方案,并計劃對公職人員進行個人測定。二是腐敗影響評價制度。各個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條例、行政規(guī)則等制定完成后,要先提交給國民權益委員會進行腐敗影響評價。國民權益委員會將研究分析這些法律制度是否存在可能引起腐敗的行為,如果存在,將勸告提交單位進行修改。據統(tǒng)計,國民權益委員會提交的修改意見建議有80%~90%會被采納。